忠于事实的好检察官

2023-06-13 来源:网络 阅读:1753

被告人郭泽泉身陷囹圄,依然对曾经指控其犯罪的公诉人尤雨新赞不绝口,称赞她是一位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司法为民的好检察官。

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向海陵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泽泉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罪状”是:“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郭泽泉在办理被申请执行人唐新民系列案件中,违反相关规定,明知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新民财产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将划扣到的唐新民在广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67.855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钱款)移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分配财产,而是将执行款人民币66.537万元全部发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造成唐新民的其他申请执行人戴登峰、蔡亚西、王翔、何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463004万元。”

2021年1月22日,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吴洋担任审判长,海陵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雨新出庭支持公诉。

庄严的人民法庭上,公诉人举证的第一组证据是“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告人郭泽泉原系泰兴法院书记员,2003年1月该院安排其到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2009年3月任命为法官助理。

公诉人举证的第二组证据是:“唐建明申请执行唐新民财产案的经过。”

2014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唐建明与被执行人唐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建明持三份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同时提交《申请执行人举证表》,举证“唐新民在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246.3万元。”

2014年7月10日,唐建明申请的三起执行案件泰兴法院立案,承办人郭泽泉。2014年8月7日,泰兴法院向广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4年8月26日,制作《执行裁定书》,提取唐新民在广源公司所有工程款计678550元,并向广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广源公司协助将该款打至泰兴法院账户。2014年11月10日,泰兴法院又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因“广源公司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未履行,故从工行泰兴新区支行强制扣划工程款678550元至泰兴法院账户。”2014年12月8日上述款项扣划至泰兴法院账户。

2014年12月9日,泰兴法院综合科科长陈纪平出具三份《划款通知单》,审批人均是执行局长钱伟民,将从广源公司执行到账的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

公诉人的举证,书记员出公心,详细记录在《刑事审判笔录》中。上述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郭泽泉有罪,相反证明郭泽泉为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运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善意执法,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证明《起诉书》指控郭泽泉“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在办理被执行人唐新民系列案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事实纯属无中生有。郭泽泉由衷地感到:人间自有正义在,庆幸自己遇到了一个好检察官。

此次庭审活动,审判长十分恼火:法庭审判,目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罪证据怎么能在法庭上使用?岂不是为司法机关自掘坟墓。为追究郭泽泉的有罪,侦查机关倾其所有。2019年6月19日决定对郭泽泉监视居住,2019年6月24日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决定逮捕,2019年8月30日又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12月14日再次决定逮捕。对郭泽泉捉了又放,放了又捉,企图通过精神折磨和威逼利诱,要郭泽泉自证有罪。谁料,郭泽泉不忘初心,懂得自我保护。这起刑事诉讼案,历经数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诉讼资源,岂能就此罢休?于是,设计了新的策略和“套路”。

2021年11月9日,海陵区检察院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称:“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适用的法律变更为: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对指控郭泽泉的“罪状”未作任何变更,却将“罪名”从“失职罪”变更为“滥用职权罪”。同时变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至此,一位忠于职责的好检察官与本案无缘。

2021年11月22日,海陵区法院第二次庭审,郭泽泉为证明自己无罪,进行了自我辩护。郭泽泉说: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我分配在执行局执行实施组,“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分配财产”我没有职权;滥用是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将执行款人民币66.537万元全部发给申请执行人唐建明”,是执行局局长钱伟民审批的,我没有滥用职权。郭泽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了泰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案件实行分段实施管理的规定》,该规定载明:“执行局下设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组、财产处置组、结案审查组”。“执行实施组负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执行、行为案件执行、执行现场实录、光盘刻录等工作。”“财产处置组负责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财产交付、款物分配与发还、执行救助等工作。”“财产处置组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执行款物审查、发还。”“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处置组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当事人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财产处置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合议。”郭泽泉举证的证据和公诉人第一次庭审举证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 “罪状”,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既没有证据的支撑,也没有法律的依据。然而,法律竞变成了法院的“专利”。二十多年法院工作的经历,郭泽泉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清楚。为使其受到有罪追究,一、二审法院不惜隐瞒证据,仅凭《起诉书》指控的“罪状”,变更的“罪名”,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泽泉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郭泽泉失去了公职,开除了党籍,蹲进了班房。为了讨个公道,天天在东奔西走。

郭泽泉经历了非人的折磨,但仍将好检察官记在心头。郭泽泉说:如果不是尤雨新举证的证据,我将冤沉海底,永无出头。撼山易、撼铁证难。无论谁有多大的权力,定格在刑事卷宗的铁证无法抢走。

社会需要尤雨新这样的好检察官,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人人都像尤雨新一样,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就能少一些冤假错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够切实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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