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法院,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18 来源:网络 阅读:1557

近日,媒体接到反映材料,关于河南洛阳盛钰媛与被申请人洛阳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商贸)及原审被告洛阳安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宸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媒体了解到,河南省高级法院,不顾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再审裁定仅仅从程序上认为申请人没有上诉就驳回再审,存在适用法律、司法理念产生错误。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原因是基于破产债权无法收回而不愿继续产生诉讼成本,但申请人未再上诉并不意味着其对安宸置业的债权不真实。

     并且原审法院仅因为申请人未能全面提供65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相关证据就认定盛钰媛与李金玉所作陈述明显虚假,并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处理并追究申请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在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应依法予以驳回请求。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也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案本来是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最高检察、公安部等部门多次重申,公安部门不能插手经济纠纷。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纠正错误,并诉求洛龙区检察院做出决定不起诉结论。

请求省高院重新申理此案,确认盛钰媛2208000(其中160万本金)债权成立!提审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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